审批事项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11条、第八章第53-55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审批内容 :
1、设立;
2、变更主办单位(者);
3、变更办学(园)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4、变更学校(幼儿园)地点;
5、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
6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
7、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申报材料:设立: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3、拟任校长、园长或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简历及期限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
4、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5、拟办学校资产及教育经费来源有效证明(场地使用证明材料、验资报告书);
6、《办学申报审批表》。
变更:
1、新旧主办单位(者)资格材料、新旧主办单位签订的变更主办单位的协议(必须含教育机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经公证);
2、拟任法人代表的资质情况、拟任法人代表签署的同意任职书(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聘书、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3、新办学(园)地点的用地、校(园)产权证明或租任合同(包括土地、房产权证和相关文件、协议)、消防安全鉴定书、卫生许可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4、申请报告;
5、原办学许可证;
6、有主管单位的提交主管单位提出意见。
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交经当地镇(办事处)加意见的《申请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对办学地址进行审查,如条件具备,则对申办人发放《同意筹办意见书》;
3、举办者必须持有《同意筹办意见书》才能筹办小学、幼儿园,在筹办过程中必须按照《江海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和区卫生部门、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的意见进行筹办。
4、新筹办的小学幼儿园在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安监部门的《安全检查意见书》、卫生部门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教职员工的《健康证》后,经区教育局检查验收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办学(园)许可证》。
审批期限:审批部门接到《申请报告书》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意见。
审批结果:同意则发给申请人《同意筹办意见书》,不同意则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接到《同意筹办意见书》后,才能开始筹办。经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园)许可证》。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主办股室:江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责任人:班冰
主办股室电话 :(0750)386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