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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区一级学校(园)等级评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1-06-14 08: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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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事项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粤府令73号)第4条、《广东省中小学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字[1994]3号)、《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2000]6号)   

核准内容:是否符合全日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区一级学校(园)条件。   

申报条件:符合广东省全日制中小学和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的县(区)一级学校(园)   

申报材料:   

1、广东省全日制中小学和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   

2、申请学校、幼儿园自评报告(包括学校、幼儿园概况、办学的主要成绩、经验与特色,存在的问题与努力方向);   

3、申请学校、幼儿园对各类评估指标标准达到以自评分的说明。   

核准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室组织评估组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正式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核准期限:受理后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核准结果:评定为区一级学校(园)的,发文公布,并发给牌子;未通过评审的,书面通知并说明评审意见。     

收费情况:不收费   

主办股室:江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责任人:黎瑞彪   

主办股室电话:38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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