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事项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
核准内容:
1、是否符合初中教师资格条件;
2、是否符合小学教师资格条件;
3、是否符合幼儿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所作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
核准程序: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核准期限: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的结论。
审批结果: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决定,并发给教师资格证书;不合认定条件的,作出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缴纳认定费用。
主办股室:江海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
责任人:杨雪梅
主办股室电话:386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