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在全市首推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成功挽救了一起婚姻危机。这是该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而实行的一项新举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
一是推行案件甄别机制。针对夫妻一方以家庭琐事、性格不合为由,冲动提出离婚的案件,该区法院推行了甄别机制,由主审法官启动家事调查程序,审查相关材料、会见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夫妻关系、家庭子女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双方的意愿;若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则属首次提出离婚,则由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思想疏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设置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限为1-3个月不等。
二是明确冷静期双方的权利。在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后,该区法院向双方出具《离婚冷静期告知书》,明确告知双方在冷静期内的权利义务,包括努力修复夫妻关系,不得私下向对方提出离婚,不得闹事;保护对方合法权益,不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三是提出家庭关系修复建议。在出具《离婚冷静期告知书》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家庭关系修复建议书》,对如何修复家庭关系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冷静期内,由主审法官、妇女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和村委会干部对当事人进行跟踪,通过心理疏导、干预,化解当事人的情感危机,修复夫妻关系。
四是实行案件回访。在冷静期结束后,对于调解和好和撤诉的案件,主审法官在送达结案文书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情况,指导当事人做好家庭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