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19年度江海区城镇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18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62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度江海区农村居民抚养费征收标准以2018年江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54元为基数计算。现将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此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9年度高新区(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印发
附件
2019年度高新区(江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街 道 | 农村(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上年可支配收入) | 超生一个 子女 | 符合政策未 办审批手续 再生育一个 子女 | 未办理结婚登记 | 有配偶又与 他人生育一 个子女 | ||
生育第二胎子女 | 生育第三胎子女 | ||||||
(3倍) | (2%) | (2倍) | (3倍) | (6倍) | |||
农村 | 18154 | 54462 | 363.08 | 36308 | 54462 | 108924 | |
城镇 | 40620 | 121860 | 812.4 | 81240 | 121860 | 243720 | |
注:1.2018年江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620元;2018年江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54元。
2.以上征收金额按单方计算,若夫妇双方应×2;
3.超生二个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金额×2,超生三个子女的,应征金额×3,如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