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工业园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委政法委反映。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江门市江海区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根据《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门市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江门市于2019年正式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试点创建工作,江海区作为江门市城区,将积极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创建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扎实推进平安江海、健康江海建设。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真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积极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江海、健康江海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居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管理机制
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管理机制,协调联动卫生健康、政法委、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信访、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参与组建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联席会议机制;各街道建立由政法、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组成的社会心理服务管理小组,2019年到2021年底,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逐年递增达到≥20%、≥60%、100%。
(二)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
1.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2019年到2021年底,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逐年递增达到≥30%、≥80%、100%。
2.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2019年到2021年底,中小学心理辅导室逐年递增达到≥80%、≥90%、100%,且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比例逐年递增达到≥30%、≥50%、≥70%;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逐年递增达到≥30%、≥50%、80%。全区所有学校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专业支持和转诊绿色通道。
3.到2020年底,5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2021年底前,10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可通过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的形式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2019年到2021年底,目标比例逐年递增达到≥10%、≥20%、≥30%。
(三)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
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2019年到2021年底,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逐年递增达到≥40%、≥50%、≥60%。
三、试点示范项目
(一)“社会心理服务管理体制”示范项目
建立党委政府主导,区卫生健康局、区委政法委牵头区、街道开展社会心理健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委政法委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综合服务工作小组(社会心理服务基层综合管理小组)。成立跨部门、跨行业试点专家组,负责试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工作。各部门要树立“大健康”观念,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心理健康实施方案,将心理健康融入本部门各项政策、工作中。(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分工负责)
(二)“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示范项目
成立区级社会心理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协调部署和监督考核本辖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在区、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规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要求覆盖为100%;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符合心理健康服务要求的场所,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答疑释惑、心理咨询等服务,要求覆盖为100%。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基层综治中心等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及突发事件的苗头。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对居民摸排各类矛盾问题,及时疏导化解。(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分工负责)
(三)“教育系统心理服务网络”示范项目
统筹现有经费渠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建设专项经费,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中小学、学前教育均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场所,配备充足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工作人员,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建设。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合作,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通过购买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的形式,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等提供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等服务。同时积极与卫生健康部门协调与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专业支持和转诊绿色通道。(区教育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团区委、区残联分工负责)
(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融入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制定完善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保障措施。区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可分别对各自系统,通过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专业机构服务的形式,开展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提升心理健康素质。其他单位可由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相应服务。(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分工负责)
2.加强对企业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与健康促进示范区的工作相结合,协助企业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协助企业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协助企业实施员工帮助计划(EAP);协助企业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应急体系建设,大型企业开设专门心理服务热线。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或通过购买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的形式,为员工提供心理辅导、咨询服务。(区总工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分工负责)
3.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场所针对特殊人群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和转诊等服务,也可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服务。(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分工负责)
(五)“医疗机构心理服务”示范项目
推动综合医院普遍开设精神(心理)科,对躯体疾病就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壮大心理卫生服务队伍,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心理障碍的筛查及诊疗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设中医心理等科室,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健康评估等工作。鼓励医疗联合体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由医疗机构根据心理健康服务人力成本消耗,自主制定合理的心理健康服务收费标准。(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江海分局分工负责)
(六)“社会心理康复服务”示范项目
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综合运用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方式,帮助有需要的残障者、病患者等,恢复和发展他们的社会功能,使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加强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残联分工负责)
(七)“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示范项目
1.打造全方位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平台。动员全社会,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利用公园、广场、绿道、公交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心理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借助网站、微信、微博、手机 APP 等网络媒介,紧扣社会热点,创作心理微视频,制作心理健康科普宣传资料,引导市民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培养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培养良好社会心态。(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分工负责)
2.弘扬侨乡传统文化融入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五进活动”(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开展心理健康公益讲座,广泛引导公众更好地培养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分工负责)
3.推动全民幸福睡眠计划。通过科普宣传、专题讲座及线上线下课程等一系列活动,号召市民关注睡眠,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有效提升睡眠质量,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八)“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示范项目
1. 壮大跨部门联合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和综合管理小组为基础,不断壮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队伍,以举办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培训和演练,加强自杀危机、婚恋危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激干预人员自我保护与身心调适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成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加强对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各类自杀预防,提高我区心理救援服务管理水平和心理救援人员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团区委等部门分工负责)
2.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加快引进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加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员。通过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制定中长期心理治疗师培育计划;在全区范围内,设置“天使成长计划”—心身医学培训项目,对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心身医学知识培训,提高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的能力,做到尽早干预,及时转介。(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3.发展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社工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各项工作,对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社工开展心理学和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培训,提高心理健康领域社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工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社区居民有针对性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分工负责)
4.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义工队伍。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义工,探索支持引导义工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通过项目、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鼓励和规范心理健康志愿服务的发展。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定期组织对义工开展系统性、连续性心理健康理论、技术和伦理方面相关培训,健全奖励表彰机制,支持其开展科普宣传、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团区委分工负责)
(九)“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示范项目
1.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儿童青少年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干预”工作机制,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各级各类学校可加强与心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心理行为问题筛查评估工作机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开展心理评估。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与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临床心理科建立转介服务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打造特色公益服务项目—“我健康,心飞扬”等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项目,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区教育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团区委分工负责)
2.关注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心理健康。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积极配合打造“关注自闭症孩子的母亲项目”“雨后骄阳—关注产后抑郁症项目”等特色项目,为空巢、丧偶、失独、留守老年人,孕产期、更年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留守和困境儿童、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属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残联等分工负责)
3.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政法委、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小组,结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件发生。制订个性化心理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60%以上。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促进社会融入,对有劳动能力者积极提供就业引导,提升其适应环境、重返社会的能力。(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分工负责)
4.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支持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住院病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便捷有效的治疗。街道综治、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按照我区“关爱帮扶小组”“一历五单”和“联合入户”随访等工作要求,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建设,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依法开展案(事)件处置,使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治疗率、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均达到80%以上。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建立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助残员、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组成的个案管理团队,对患者实施个案管理。针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者无监护、具有肇事肇祸风险的患者,积极推行居家患者长效针剂疗法,切实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加强对发生肇事肇祸的患者家属进行心理干预及疏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意见》,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使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60%以上。(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分工负责)
(十)“家庭医生签约心理服务”示范项目
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心理健康服务相结合,通过人才引进、系统技能培训、转岗等方式,逐步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成员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对于服务对象,尤其是重点人群,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提供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同时对其家属进行心理安慰、心理辅导。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逐步探索推出家庭医生签约心理健康服务包,分为免费包、普惠包、增值包、VIP包等档次,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个性化签约服务,以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心理健康需求。(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江海分局分工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底前)
迅速传达学习国家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印发江海区实施方案,成立江海区创建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任务职责,全面部署试点建设工作。举办全区社会心理服务项目试点启动仪式,开展国家试点工作培训,召开联席会议,出台有关文件,落实工作。开设宣传专栏,及时跟踪报道各部门动员部署以及后续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9年8月底前)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创建时间表,广泛宣传发动,根据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国家试点创建全覆盖。区卫生健康、政法委、宣传、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公安、信访、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并对下级部门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整体工作进展情况。
(三)自查整改阶段(每年12月底前)
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采取单位自评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项目工作进行评估,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全程评估。评估形式包括日常督导、会议审查、现场督查、调查访谈、资料查验等。单位自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内容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估由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考评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年终召开全区项目整体评估工作会议。区卫生健康局、区委政法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创建工作定期开展督导,依托专家团队每月开展专业督导,对工作完成进度慢、重视程度不足、措施不力、保障不足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国家级考核阶段(按照国家部署推进)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委制定的试点评估方案,制定试点评估细则。配合国家考核组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评,组织开展迎接国家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我区现场考核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区有关部门针对国家考核组对我区检查考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有序推动各项工作。
(五)巩固提高阶段(自国家试点考核评估通过之日起)
严格落实心理服务建设工作责任制,把社会心理服务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持续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拓展工作覆盖面,提升工作实效。总结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经验并不断探索创新,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积累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严格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以江海区创建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平台,卫生健康、政法委、宣传、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公安、信访、残联等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江海区社会心理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评估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国家试点工作,做到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对本部门相关职责要做到“守土有责”,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共同推进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成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指导小组,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并对项目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指导行业开展工作。
2.区委政法委负责发挥政法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协同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将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
3.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试点项目的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指导文明工作部门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文明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设立区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面向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
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体现心理健康服务劳动价值的服务收费。
5.区教育局负责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辖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现有经费渠道,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等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
6.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并促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心理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推动心理科技普及体验馆的建设。
7.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以及重大警务任务前后相关工作人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8.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意见》,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探索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政策措施,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9.医疗保障局江海分局负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10.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经费,把该项目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区级预算,保证每年拨付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保障试点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并监督及考核财政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心理专业人才引入方案,保障一线岗位人员和专业性岗位人员配置,做到专业对口,分阶段形成多层次人才梯队。制定心理专业人才补贴方案,吸引专业人才,稳定心理专业服务团队。
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行业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13.区信访局负责信访接待等场所设立心理服务室,配备一定数量专业人员,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分析信访信息,掌握重点关注人员,及时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并开通心理专业服务绿色转介渠道。
14.区残联负责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心理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心理服务工作,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为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心理疏导、康复经验交流等服务。
15.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老龄办负责通过宣传教育等形式对农村人员、职业人群、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16.各街道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辖区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及时汇总并上报工作信息。加强对本辖区心理健康服务的领导,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培训。
(三)加强政策扶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订体现心理健康服务技术劳务价值的相关政策措施,增加岗位吸引力,调动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培育发展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心理健康志愿组织,为公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创新心理健康服务模式,打造“互联网+社会心理服务”,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网站、心理自助平台、移动心理服务应用程序等,通过网络平台向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民政、卫生健康、政法委等部门根据居民需求,确定适宜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一批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
(四)财政保障
根据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开拓公益性服务的筹资渠道,建立政企合作的新模式,探索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卫生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探索加强社会心理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措施,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创建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创建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曾计开(高新区党工委委员)
副组长:王子豪(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戚金龙(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唐 春(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黄国忠(区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信访局局长)
王英华(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罗广鹏(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
梁毅渝(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勤浩(区教育局局长)
黎 翔(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陈颖玲(区民政局局长)
赵福超(区司法局局长)
赵英梅(区财政局局长)
林壮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梁永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
刘 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龙卫海(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谢党恩(医疗保障局江海分局局长)
邓红荔(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马岸宇(团区委书记)
梁卫华(区妇联主席)
杨望贤(区残联理事长)
钟国珍(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钟国珍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