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07-23 18:0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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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外省脱贫人口在江海区稳岗就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4〕171号)、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5〕51号)等文件要求,将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41万元有效合理用于支持吸纳外省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补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41万元。

  二、资金支持项目

  (一)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项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用于用人单位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具体如下:

  1.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应提交资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6.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7.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江海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粤人社规〔2021〕12号中解释“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省(非协作地区)即指除以上四个协作地区以外的外省地区。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各街道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资金用途,谋划辖区内项目报送入库。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各街道报送的项目,做好审核,合理安排资金支持,保障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项目后的结余资金按外海、礼乐街道1:1比例分配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用足用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深化拓展协作帮扶成效。各街道务必要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有力,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及时跟进落实。

  (二)合理安排资金。该资金优先保障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项目,以江门市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名单为基础进行摸排,以自主自愿申报为原则,积极引导和协助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做好补贴申报工作,补助资金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如保障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项目后仍有结余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

  (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我区吸纳外省脱贫人口就业补贴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有序推动。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收集、审核有关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到相关用人单位账户,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

  (四)加强项目审核。各街道要做好项目谋划及入库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做好项目的把关审核,从项目库中遴选成熟度高、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作为实施项目,根据中央资金额度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指引文件。


  附件:江海区2025年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领指南




江门市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7月22日       




  

  附件:江海区2025年吸纳外省(非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领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