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江海区佑昌灯饰五金配件厂-未批先建)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2-06-21 17:1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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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2】8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佑昌灯饰五金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73531689F

  法定代表人:曾X锋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24号之二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北苑路10号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经核查,你(单位)的五金配件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项“金属制品业”中“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环境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项目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的内容包括:压铸机3台、抛丸机1台、CNC数控加工机床3台,手动钻孔机6台,目前已经建成。经核算,该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0.6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度说明》、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