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2】4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江门市华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2-04-29 15:0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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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2】4号

  当事人:江门市华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M21Y30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337号3幢首层自编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337号3幢首层自编2号的江门市华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LED灯及配件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流程为:原料-冲压成型-焊接-除油-陶化-预烘干-喷粉-烘干-包装-成品。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337号引球照明工业园内东侧厂房中扩建有一塑料板生产车间,现场建设的内容包括:4台挤出机、2台雕刻机及1台裁板机。你单位的塑料板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环境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塑料板生产项目于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2月期间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经建成但并未投入使用。经核算,该扩建项目的总投资额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度说明》、现场执法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