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景诚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2-01-20 15:3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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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2】1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诚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296767XT

  法定代表人:何桂凤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青澜路2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连同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基板-开料-钻孔-镀通孔-压膜线路-图形电镀-镀铜锡(镀镍金)-蚀刻-阻焊-文字印刷-镀铜锡(镀镍金)-成型-清洗-电测-终检-包装-成品。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蚀刻、电镀,洗丝印板等产生的废水,生产废水收集后经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你(单位)的生产废水总排放口(编号为WS-462001)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为HC[2021-11]040B-S)显示,你(单位)的生产废水总排放口中氨氮浓度为19.2mg/L、总氮浓度为35.4 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1597-2015)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氮浓度为8mg/L、总氮浓度为15 mg/L)的1.4倍、1.36倍。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7制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1日制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邱小训)、现场照片和视频、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HC[2021-11]040B-S)以及江门市景诚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