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5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 (水污染物超标))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12-30 18:0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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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改【2021】53号

  当事人: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9304565K

  法定代表人:LIVIN QUIN LAW

  地址:江门市外海清兰北华大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连同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熔硫-焚硫-转化-磺化-中和-AES或AOS。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碱吸收处理工序产生的碱洗废水和生产车间地面的清洗废水,生产废水收集后经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已在你(单位)的废水标准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DLGD-21-1103-YA13)数据显示,你(单位)磷酸盐浓度2.58mg/L,已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0.5mg/L)4.16倍。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3日制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22日制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志超)、现场照片和视频、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DLGD-21-1103-YA13)以及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