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3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曾德梅(江海区桂中灯饰配件加工厂的经营者)-未验先投)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10-22 12:5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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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1】39号

当事人:曾德梅(江海区桂中灯饰配件加工厂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5HYHD03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科苑东路18号直冲工业园C区南面第12号厂房100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8月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生产,主要生产流程为:原料-注塑-组装-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塑料制品业”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塑料制品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