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4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10-15 15:4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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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1】45号

  当事人: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穗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1307Q

  地址:江门市礼乐镇礼乐大道138号之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9月12日夜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未有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已现场对你(单位)的污水池周边厂界进行噪声检测。根据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青创)环境检测委字(2021)第090061号]显示,正对生化池厂界以及生化池左侧厂界已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区标准(夜间限值:50dB(A))。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号:(青创)环境检测委字(2021)第090061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