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4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江海区鸿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未按规范堆放危险废物)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10-09 15:1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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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改【2021】44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鸿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宝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PH1U6F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连海路302号5幢4楼(自编01)[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东宁工业区9号厂房2车间(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8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主要从事电器配件按钮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注塑-装配-吹尘-喷漆-UV固化-真空镀膜-二次喷漆-UV固化-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期间未建立标准化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包装桶、废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房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旁,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