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兵(广东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10-09 15:1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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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1】27号

  当事人:冯X(广东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4****************1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XX区XX村委会XX村X巷X号

  工作地址:江门市高新区科苑东路18号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8月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工作所在的广东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加工项目生产,主要生产流程为:1、SMT贴片-回流焊-接板-塞灯-检测-挤出-半成品上轴-成品挤压-成品上轴-成品包装;2、硅胶-炼胶-挤出-烘烤-成品。经核查,你(单位)的上述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橡胶制品业”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塑料加工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经调查,你是广东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广东赛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8-3第2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我局现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