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4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源))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9-22 16: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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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1】40号

  当事人: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4765322U

  法定代表:李宝新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67号自编之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与麻园路交界东南侧地块的华发水岸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的开发回填施工由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现场我局委托了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用的一套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号:JMCQ21070902)显示,现场使用的一台挖掘机光吸收系数检测数值为4.56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排气烟度限值I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报告号:JMCQ21070902)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18]7号),我市已依法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你(单位)所承建的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与麻园路交界东南侧地块的华发水岸项目工地正位于该区域内。因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