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2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辜浩公示)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6:4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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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1】27号


  当事人:辜X

  身份证号码:3****************4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XX县XX镇XX路XX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租赁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彩虹路13号3幢4楼的无名塑料喷漆厂进行检查,发现你主要从事塑料件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塑料件-喷漆-烘干-成品。现场检查时,喷漆车间内有工人正在打开自来水管冲洗和使用扫把清洗油漆桶、喷漆柜和喷漆车间地面,并将清洗后含有油漆渣的废水经过简单过滤后倒入铁桶内,通过私设的黑色胶管连接铁桶和雨水管道口,将未经废水收集治理设施的清洗废水通过水泵抽向雨水管道口,废水由雨水管道口流到一楼地面小水沟,再由小水沟通过管道流向彩虹路13号3幢西北角下水道至外环境。

  经核查,你(单位)喷漆车间产生的废油漆渣属于有毒的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执法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