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源))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6:4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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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1】24号


  当事人:四川中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WE5L8A

  法定代表人:毛燕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方山社区办公楼1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负责承建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跨线桥右辅辅道的江门市江海区省道S364线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所承建的工地位于江门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内,现场你(单位)正在施工。现场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施工现场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号:JMCQ21051211[B])数据显示,你(单位)所使用的一台车辆识别号码为“09557”,型号为PC200-5,额定净功率为99.3KW的挖掘机检测出的光吸收系数为5.79m-1,已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排气烟度限值”表1中的Ⅲ类标准(标准值:0.50)。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报告号:JMCQ21051211[B])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18]7号),我市已依法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你(单位)所承建的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跨线桥右辅辅道的江门市江海区省道S364线五邑路(外海大桥至江门大道段)项目工地正位于该区域内。因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