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1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兴昌明电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混放))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5:4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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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1】15号


  当事人:江门市兴昌明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820194348

  法定代表人:叶新兴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镇礼义三路西新丰百果园(原礼乐塑料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1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主要从事线路板项目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废油墨桶、废线路板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