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 (未验先投))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5:40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江江环改【2021】13号


  当事人: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9304565K

  法定代表人:LIVIN QUIN LAW

  地址:江门市外海清兰北华大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联合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日用化妆品项目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擅自扩建了一条砂浆助剂生产线,有明显生产痕迹,该砂浆助剂的主要生产工序是:原料(废硫酸、水、氢氧化钠)-搅拌-混合溶解-砂浆助剂,主要生产设备有磺化车间的一条磺化线、反应釜以及若干原料桶等。经核查,你(单位)的上述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七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砂浆助剂加工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