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树根-江门市江海区新莲盛纸浆加工场的经营者)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5-14 16:5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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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改【2021】14号

  

       当事人:陈树根(江门市江海区新莲盛纸浆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L23482148W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南山石场地段(3号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塑料袋再生项目生产经营。经核查,你(单位)所经营的生产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配套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或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主体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