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江海区新顺恒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2-23 09:4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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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改【2021】6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新顺恒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26R07J

  法定代表人:袁树发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兴南路32号办公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2月9日,我局联同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线路板制造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经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我局已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废水标准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12161)的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pH值为9.78、氨氮浓度为45.16mg/L,已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标准值:pH值6-9、氨氮浓度10mg/L)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12161)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