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0]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景润木业有限公司-未配套VOC治理设施)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2-23 09:37 浏览数:-
江江环改【2020】28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润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6FJB2N
法定代表人:陈甫飞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新兴路96号车间AB(自编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1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门项目生产,该项目的主要生产工序是:原料-UV滚涂-打磨-喷漆-晾干-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喷漆工序和UV滚涂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的喷漆工序仅配套了水帘柜对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并没有配套建设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UV滚涂线也没有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期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出到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