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0]2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聚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2-23 09:27 浏览数:-
江江环改【2020】26号
当事人:江门市聚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5BX1P13
法定代表人:黄德堂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6号地前进横海南工业区之一自编11地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1月1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压铸项目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项“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压延加工”中的 “其他”类别,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五金压铸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