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20]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市森润木业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2-25 17:2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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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改【2020】21号

  

       当事人:江门市森润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36921237

  法定代表人:吴庭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33号地3#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1月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门和木制品加工,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手续,现场有喷漆工序。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车间和三车间正在生产,其中二车间的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没有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期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三车间已设置废气收集设施,但未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通过烟囱高空排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和执法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