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0-13 16:3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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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改【2020】17号


        当事人:江门市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1HK856K

        法定代表人:谢家兴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第一工业园(江门市滘头林屋围地段滘兴南路32号之八)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9月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经核查,你(单位)在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共对24台重型柴油车(总质量大约4000KG)进行了排气检测,并均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053773)及其附表显示,你(单位)不具备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检测资质,因此,你(单位)对该24台重型柴油车出具的检测结果不真实、准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包括《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440704042008181512490139)在内的2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053773)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