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二期)、锅炉技改项目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7-24 16:2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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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经现场检查,拟对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二期)、锅炉技改项目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0750-3861389  传真:0750-3861006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4楼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邮编529000)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二期)、锅炉技改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永宁路十八围

     建设单位: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江门市东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二期)、锅炉技改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永宁路十八围,该公司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编制了《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以《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218号)文件对项目给予批复,并于2008年11月项目通过首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江环审[2008]41号)。

       2016年9月,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现有项目进行现状评估,编制了《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扩建印花项目现状评估报告》,现状评估项目于2017年6月通过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9年9月,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于2020年1月2日以《关于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江环审[2020]1号)文件对项目给予批复。该公司技改后,调整厂区平面布局,并淘汰原有老旧的染色机和洗水机(染色机15台共9000磅、洗水机16台共9600磅),重新购置更节能排污系数更低的新型染色机72台,总染色磅数仍为9000磅,洗水机15台,总洗水磅数为9600磅;淘汰原有的20吨生物质燃料锅炉1台、15吨生物质燃料锅炉2台、700万大卡成型生物质导热油炉1台,改为使用20吨燃气锅炉1台、15吨燃气锅炉2台、600万大卡天然气导热油炉1台。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5%。

      2020年6月13日该公司组织成立专家组完成年产织造袜类400万打、服装100万打项目(二期)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锅炉技改建设项目废气治理设施的自主验收,现向我局申请项目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项目不新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原有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和胶袋。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和胶袋交由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收运和处置;一般固废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纤维絮、布料边角料和废包装,其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脱水后暂存于污泥库并交由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处理;纤维絮、布料边角料和废包装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并交由回收公司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该公司厂内设立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危险废物在厂内危废贮存间内暂存,地面进行了防渗防腐处理,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功能,并按类别贴有明显危险物标识。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一般固废仓库暂存,具备防雨、防晒、防风、防渗等要求。

      四、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江门市新迪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我局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