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19]20号
当事人:江门市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730938861
法定代表人:陈礼文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升路187号1座(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8号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输送设备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储存废油漆桶的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一)“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5日内改正。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