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改[2019]18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中骅服饰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666337475
法定代表人:郑文彬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明星村业成围工业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恒畅环保节能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分析。根据检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14mg/L、总磷浓度为0.57 mg/L、总锰浓度为10.6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标准值:化学需氧量90mg/L、总磷0.5 mg/L、总锰2 mg/L)。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19-11]046B号)、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