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改[2019]第9号
当事人:江门市慕尚壹号酒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FA6R1C
法定代表人:罗军宁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6号首层101-111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边界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东北面1m处边界环境噪声为56 dB(A),西南面1m处边界环境噪声为64 dB(A),西北面1m处边界环境噪声为70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规定的2类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昼间排放标准50dB(A)。
上述事实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19-02]037号)、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