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04-18 16:3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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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环改[2019]第14号

 

当事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通过安装在你(单位)的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海区星悦湾项目的工地于2019年3月17日23时许仍在施工,存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控录像视频、视频截图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