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悦欢(江海区镁鑫灯饰五金加工场的经营者)责令改正决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08-08 16:40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江海环改[2019]第24号

 

当事人:高悦欢(江海区镁鑫灯饰五金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3BJT3XB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睦路28号厂房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7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五金加工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江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