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常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2-06-21 17:09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江江环罚【2022】6号

  当事人:江门市常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5TAW854

  法定代表人:冯X平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向东工业园9号地2号厂房1-5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性墙面漆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主要生产工序是:砂石原材料-添加助剂搅拌成浆料-添加砂石搅拌调色-分装打包-成品。经核查,你(单位)的水性墙面漆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三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环境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擅自开工建设年产砂石墙面漆500吨项目,建设的内容包括:搅拌机6台,目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经核算,该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度说明》、执法视频及现场执法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 [20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中“1.1 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