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江海区鑫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噪声)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2-05-10 11:5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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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罚【2022】4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鑫之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均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6C4W875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105号2幢首层自编14、15卡(信息申报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核查,你(单位)位于江海区声环境功能3类区内。东利检测(广东)有限公司已现场对你(单位)周边厂界进行噪声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2-0317-YA40)数据显示,你(单位)厂界外南侧1米处噪声检测值为72.2dB(A),已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限值:65dB(A))。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LGD-22-0317-YA40)、现场执法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 [20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