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催【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江门市江海区祥顺科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2-02-07 16:5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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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催【2022】2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祥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90065639U

  法定代表人:余伟东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头第一工业园(自编2号)厂房

  2017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擅自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江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环罚字[2017]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联系电话:3861097

  联系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