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鑫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制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9-16 15:0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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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1】23号

  当事人:江门市鑫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0HTQ1E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睦路东侧瑞丰工业园(自编号18号之18#)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睦路东侧瑞丰工业园(自编号18号之18#)厂房的江门市鑫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废机油存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废矿物油存油量约有43.28吨,与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显示的25.148吨废矿物油相比超出约18.1吨。经调查,你(单位)未能向我局出示超出部分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应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