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泰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批先建)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5:16    浏览数: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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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罚【2021】18号


  当事人:江门市泰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正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5G9J113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科苑东路18号第12栋2层厂房(信息申报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7月1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科苑东路18号第12栋2层厂房的江门市泰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线路板项目生产,主要生产流程为:原料-磨板-喷砂-除油-水洗-微蚀-水洗-活化-水洗-沉镍-水洗-沉金-清洗-烘干-检测-包装-出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六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的“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环境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线路板生产项目已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经建成投产。经核算,你(单位)的总投资额为189.6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1-1第2类别“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决定,即罚款人民币5.68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