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林根(江海区根记猪浮皮加工场的经营者))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5:0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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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罚【2021】12号


  当事人:胡林根(江海区根记猪浮皮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4XNJEK4C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乌纱咀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乌纱咀围的江海区根记猪浮皮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猪浮皮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用蜂窝煤烘干炉对猪浮皮进行烘干,燃用蜂窝煤废气通过两根排气管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府告[2017]3号),我市已依法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你(单位)位于禁燃区内。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你(单位)烘干炉所使用的燃用蜂窝煤属于高污染燃料。因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