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8-06 11:2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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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环罚【2021】6号


  当事人:江门财新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99304565K

  法定代表人:LIVIN QUIN LAW

  地址:江门市外海清兰北华大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联合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日用化妆品项目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擅自扩建了一条砂浆助剂生产线,有明显生产痕迹,该砂浆助剂的主要生产工序是:原料(废硫酸、水、氢氧化钠)-搅拌-混合溶解-砂浆助剂,主要生产设备有磺化车间的一条磺化线、反应釜以及若干原料桶等。经核查,你(单位)的上述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七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砂浆助剂加工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8-3第1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