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树根-江门市江海区新莲盛纸浆加工场的经营者)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5-14 16:5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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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1】5号

  

       当事人:陈树根(江门市江海区新莲盛纸浆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L23482148W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南山石场地段(3号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塑料袋再生项目生产经营。经核查,你(单位)所经营的生产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配套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或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主体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参照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8-3第1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罚款29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