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江海区新恒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2-23 09:17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江江环罚【2021】2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新顺恒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26R07J

  法定代表人:袁树发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滘兴南路32号办公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2月9日,我局联同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线路板制造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经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我局已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废水标准排放口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12161)的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pH值为9.78、氨氮浓度为45.16mg/L,已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标准值:pH值6-9、氨氮浓度10mg/L)。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12161)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并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2-6第3类别“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pH超标1pH单位以上)或者超标因子超过一个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