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0】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景润木业有限公司-VOC)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2-23 09: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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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31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润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6FJB2N

  法定代表人:陈甫飞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新兴路96号车间AB(自编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1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门项目生产,该项目的主要生产工序是:原料-UV滚涂-打磨-喷漆-晾干-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喷漆工序和UV滚涂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的喷漆工序仅配套了水帘柜对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并没有配套建设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UV滚涂线也没有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期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出到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