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景润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废物)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更新时间:2021-02-23 09:1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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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30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润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6FJB2N

  法定代表人:陈甫飞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新兴路96号车间AB(自编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1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木门项目生产,该项目的主要生产工序是:原料-UV滚涂-打磨-喷漆-晾干-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喷漆工序和UV滚涂工序正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以上危险废物擅自在生产车间北侧外路露天堆放,并未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贮存以上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