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江海区进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2-25 17: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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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25号

  

       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进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1AD7W3T

  法定代表人:石如和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辉路15号3幢1楼(自编C单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8月20日晚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铝件压铸项目生产。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机油等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收集,直接流到地面。你(单位)存在未对该类型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4-2第2类别“涉及危险废物的”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罚款3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