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环罚【202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绰丰科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2-25 17: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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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22号

  

       当事人:江门市绰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5K6JM7U

  法定代表人:邝宇灯

  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明辉路7号1幢1楼自编05(信息申报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11月1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联同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配件数控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现场对你(单位)的外排工业噪声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0-11]041B号)数据显示,你(单位)的外排工业噪声为66分贝,已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标准值:55分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0-11]041B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