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10-09 17:49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江江环罚【2020】21号


        当事人:广东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3R0399E

        法定代表人:刘成国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七西新头围工业小区8号厂房(自编)(信息申报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8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清洁剂项目生产。经核查,你(单位)所经营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项目类别,且你(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为混合搅拌,应当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有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但主体项目未建成但已擅自开始建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1-1第1类别“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的情节,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总投资额2%的罚款决定,即人民币0.123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