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炯记纸制品加工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8-25 10: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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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18号

  当事人:谭耀炯(江门市江海区炯记纸制品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4W3KG499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英北村大围A6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7月2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主要从事纸制品项目生产,在生产期间会产生一定的清洗废水产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发生水污染事故。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在水污染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也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严重情节,产生的废水已造成附近河涌受污染。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罚款8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