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6-16 16:08    浏览数: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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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13号

      当事人: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4442693N

      法定代表人:周华晓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乐民街60号厂房之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4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溶性涂料项目生产,现场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没有运行。你(单位)在该污染治理设施的集水池中,设置了一条水管,并连接到厂内道路雨水下水道,并将该集水池内的生产废水直接抽到该雨水下水道排出外环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2020年4月30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我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第2-7第1类别“初犯,且不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限为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2、罚款2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应立即停产整治,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第十七条“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你(单位)在整改任务完成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解除时间在你(单位)向我局备案以上材料之日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