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金盈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4-28 15:4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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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环罚【2020】11号

当事人:江门市金盈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17192577

法定代表人:陆健球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6号地四岭界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9月16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19)第K0916002号]数据显示,你(单位)的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50.5 mg/L,分别超过了分别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表2直接排放限值0.9倍和1.5倍。(标准值:化学需氧量80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 mg/L)。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江)环境监测(2019)第K0916002号]、《水污染物监测采样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