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悦欢(江海区镁鑫灯饰五金加工场的经营者)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19-08-08 16: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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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环罚字【2019】37号

 

当事人:高悦欢(江海区镁鑫灯饰五金加工场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53BJT3XB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睦路28号厂房C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6月17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加工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五金加工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0750-386731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